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1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互相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P40
7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8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因素。
9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1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3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4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5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同时产生具有排斥关系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现象。
16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出资,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1-9章)2017-04-09 16:35 | #2楼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