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四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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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动产的方式优先受偿。出质人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给债权人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质物实际交付给质权人时生效。质押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若质押合同内容不完整,可以进行补正。


在动产质押中,合同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但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质权人保管不当可能致质物灭失或毁损,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并返还质物。


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若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且质权人未受清偿,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若超过债权数额,则超过部分归出质人所有;若不足部分,则由债务人清偿。为债权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及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凭证出质时,若兑现或提货日期早于债务履行期,质权人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商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股票出质时,应订立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时,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权利质押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还需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扩展资料

担保法,广义上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和定金5种。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八届*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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