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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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的第五章主要涉及对水量调度的监督管理措施。首先,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重要责任,他们需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水量调度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十一省区市的*以及黄河河务局,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所辖地区的取(退)水量报表(第二十九条)。


关于文书格式,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公布,同时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确保规范统一(第三十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有责任定期通报水量调度执行情况,不仅限于*相关部门,还包括水库的主管单位或机构,且会将信息公开于众(第三十一条)。


在用水高峰期和特殊情况下,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会进行更深入的巡回、重点和驻守式检查,尤其关注污染物排放和水体质量(第三十二条)。在执行监督任务时,他们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查阅文件、要求说明、现场检查、监测水量以及纠正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


监督人员在执行职责时,需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不得阻碍公务(第三十四条)。这些规定确保了水量调度的公正执行和水资源的有效管理。


扩展资料

黄河水量统一调度,是实现黄河水资源优化配置,缓解黄河水资源供需矛盾,化解黄河断流危机的基本措施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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