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院没有物业公司 向大街上倾倒生活垃圾 阻止他们有什么法律依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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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2:00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您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2:04

1.卫生费:垃圾应该倒在垃圾专用的垃圾箱再有垃圾转运站人员转送。
2.倒在大街上:不知道你是什么地方的人,当地应该有城建局。城建局里应该有大队专门管这事的。
3骂人:这是素质问题,没什么好办法,起诉他们划不来。如果你有钱有时间就起诉他们。直到道歉为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1:57

首先要落实是不真的交了卫生费?
就算交了卫生费,垃圾也只能倒在指定的垃圾池(箱)内,不能倒在大街上。
你可以向建设局下属的环卫处或大队举报。
骂人是不对的,如果侵犯了名誉权,又能获得足够的证据,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阻止他们的法律有建设部2007年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有: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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